(校发〔2018〕3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双一流”建设国际化人才培养,进一步规范我司员工出国(境)审核与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籍本科生、研究生的出国(境)任务。员工赴港澳台(地区)派出交流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员工出国(境)任务是指员工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合作研究、学位攻读、联合培养以及国际比赛、演出、夏(冬)令营等,须基于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合作交流等工作的实质性需要,须目的明确、内容充实。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四条 员工出国(境)必须有发自前往国家或地区的高校/机构的邀请材料。
第五条 员工出国(境)费用来源一般应在出访前明确。
第六条 出国(境)员工须按公司和邀请方的相关要求购买国(境)外人身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在国(境)外发生意外,医疗费用的支付和报销按所购买的国(境)外意外、医疗保险的规定办理,学校不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章 审核与管理
第七条 员工出国(境)审核与管理,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由派出学院(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核,派出学院(单位)负责出国(境)员工的行前教育、在国(境)外交流期间的跟踪管理。关于派出员工的学分认定等相关事项,由派出学院(单位)报学校相关教务部门审核确定。
第八条 本科生须到员工工作部会审;研究生须到研究生院公司产品办公室会审;国际员工须到国际教育学院会审。
第九条 员工出国(境)任务由派出学院(单位)审核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称“国际处”)负责复核。赴国外及港澳任务由国际处出具《公司员工出国/赴港澳任务同意书》。赴台湾任务由国际处报送校领导审核后,报吉林省台湾工作办公室审批并出具赴台批件。
第十条 出国(境)员工严格按照出国(境)任务同意书执行任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增加在外停留天数,不得随意改变行程。在外停留天数包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按自然日计算。在外时间超期,按学校相关员工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员工在外期间须与派出学院(单位)保持联系,如遇到重要问题、突发事件等要及时向派出学院(单位)汇报,由派出学院(单位)向国际处报告,必要时应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驻港、澳中联办)报告。
第十二条 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遵守前往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社会秩序和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注重个人举止文明。
第十三条 增强安全保密意识,遵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保密规定,不泄露国家秘密和学校秘密。不得携带涉密载体(包括纸质文件和电磁介质等)。应妥善保管内部材料,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内部文件和资料。不得在非保密场所谈论涉密事项。
第十四条 注意防范境外反华势力的干扰和破坏,避免与可疑人员接触,拒收任何可疑信函和物品。
第十五条 接受学校经费资助的,应按照财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经费预算和核销。
第十六条 接受国(境)外非政府组织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等费用的,须进行报备,不再报销或领取相应费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员工出国(境)原则上应持普通护照。对个别在校员工因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重要团组而确需持用因公普通护照出国(境)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八条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国际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